体育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由:admin 发布于:2024-02-05 分类:运动吧 阅读:127 评论:0

  体育竞赛的组织与管理范文第1篇

  学校体育运动竞赛管理属于学校体育管理之一,从某种角度又属于社会学范畴[3],因此,学校体育运动竞赛从竞技体育的社会性意义来划分,华南师范大学卢元镇教授将竞技体育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商业职业体育.自身具有非正规竞技体育和组织化竞技体育的基本要素,但已被某些商业目的和企业文化目的所控制,这种体育是一种商业行为.第二类,组织化的竞技体育.组织化的竞技体育具有一个活动的基本组织,这个组织在竞技体育的基本宗旨的指导下,保障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参加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类,非正规竞技体育.这是一种为了娱悦身心而进行的游戏性的身体活动,其活动有一定的规则指导,但某些规则是由参加者临时协商制定的[4].学校体育运动竞赛,是学校校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面向全体学生,使全体学生受益.因此,主要是指卢元镇教授划分的第二、三类.本研究在卢元镇教授划分类别的基础上,把我国学校体育运动竞赛划分为三类来进行研究:第一类,正规的学校体育竞赛,主要是指按奥运模式、正规竞赛规程进行的体育运动竞赛.包括全国、各省、市学生运动会,如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等,以及学校自己牵头的体育竞赛,如校田径运动会,校篮球联赛等;第二类,非正规的校内体育运动竞赛,是指以系部、班级、寝室、协会等自行组织的各种小型多样的校内比赛.是正规学校体育运动竞赛的有效补充与延伸;第三类,自组织的校内体育运动竞赛,是指在校园内,具有相同体育兴趣、爱好的同学,自发、自主地进行非正规的、协商性的各种比赛活动,活动竞赛规则可以协商同意自定,管理完全是学生自我之间的管理.例如半场篮球赛、半场足球赛等[5].综上所述,学校体育运动竞赛管理的概念是:学校体育的管理组织者或机构,为了有效实现学校体育运动竞赛的任务和目标而对正规、非正规、自组织的三类学校体育竞赛,进行计划、组织、指导与协调的活动过程.即在学校范围内,以教育和增强体质为目的,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开展正规的、非正规的、自组织的各种各样的体育运动竞赛活动.

  2我国学校体育运动竞赛活动与管理的现状分析

  2.1正规学校体育运动竞赛活动与管理分析

  第一,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体协的干预太大,体协缺乏必要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学生体协的组成,大部分由政府行政人员组成,这种人员组成势必影响了学生体协自身积极性的发挥,使得协会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体协只是一个虚构的名字,一切行政部门说了算[6].第二,缺乏立法监督和强有力的处罚.中国学校体育竞赛管理制度不够规范,目前制度和管理办法只重视竞赛的规模、收益、学生运动成绩(锦标),而忽视了竞赛的教育本质功能,现有赛制挫伤了学校参加体育竞赛的积极性,助长了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赛风不正现象,带有明显的急功近利.第三,校际体育竞赛组织分类不够科学合理,导致参赛学校不多,影响参赛学校积极性.如中小学比赛一般就是一个组.现在影响比较大的大学生篮球联赛,分组主要是大学生篮球超级联赛(CUBS),大学生篮球联赛(CUBA)两个组别,非体育特长生几乎没有参加比赛的机会.许多学生从小学到大学甚至从没有参加过一次学校大型比赛.根据对600名学生的调查,收回有效问卷557份,调查情况如表1.表1学生参加学校运动会的情况调查统计(N=557)0次1-2次3次以上学生人数35713862百分比64%25%11%读书期间没有参加过学校运动会的学生共357名(占64%),与运动会开幕式热闹情形相比,整个校运会比赛期间除了参与者外,人员稀少,不少老师、同学把校运会当作又一次的长假.另外根据收集校田径运会秩序册统计了部分学校2013年学生参与学校田径运动会情况,如表2所示.从表2显示,现在学校田径运动会参加比赛的人数占总学生人数比例很低,服务人员有时却占比赛人数的近一半,这完全是一种极少数人参加的“”学校运动会,没有普及性与健身性.

  2.2非正规学校体育运动竞赛活动与管理分析

  第一,领导不够重视,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一个学校体育运动竞赛活动开展好坏,与学校校长直接相关,并且影响因子最大.目前很多学校体育运动竞赛开展不够普及,主要是受学校领导不够重视体育,过份强调文化学习有关.特别在中、小学这方面现象尤为严重,甚至有文化课占用体育课,课余体育竞赛取消,全力抓文化学习的现象.这一现象也显露出我国学校体育管理体制的不够健全.第二,管理观念落后.现代学校体育课,已摆脱了“三基”教育的束缚,确立了生物、心理、社会相结合的多维教育、教学观念,使学校体育内容更加丰富.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学校体育工作,应树立“素质教育”的思想观念.我们在学校体育课上有了较大改革,但在学校体育竞赛管理方面却没有跟上改革的步伐.首先,学校体育竞赛活动与终身体育的指导思想脱节,导致大部分学生厌恶体育竞赛.其次,单纯的生物型、应试型学校体育运动竞赛违背了素质教育的宗旨:学校体育竞赛存在片面强调增强学生体质的观念,这种思想在注重体育的生物学功能的同时,对于学校体育竞赛的社会拓展功能缺少开拓,难免陷入“体育即育体”的狭路[7].从调查情况来看来看,学校体育竞赛效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表3显示,不到一半的学生选择了“打下了良好的体质和健康基础”和“获得了体育知识、技能和方法”;更不到30%的学生选择了“使我身心愉快”、“获得了体育健身的知识和能力”.调查结果说明了我们学校体育竞赛不但在增强学生体质方面效果不令人满意,在竞赛娱乐性上更差强人意.第三,缺乏科学管理、人浮于事.目前,学校体育竞赛管理体制与制度仍在很大程度上沿用上世纪末形成的一套管理模式,呈现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整体管理不协调的现象,已不能适应当前学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和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8].调查显示,在体育竞赛的管理上,体育老师、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团委、体育协会等均可以进行组织与管理,结果很多时候造成竞赛内容的重叠,或者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作怪,互相推诿,导致计划不能落实,制度空洞[9].另外,从教师与学生所选择的结果差异分析:说明学校体育竞赛管理制度与宣传上没有规范化,管理混乱.第四,经费、场地不足.经费和运动场地问题,是制约学校体育竞赛发展的重要环节.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学校目前年人均体育经费不足7元,而在西部一些农村学校不足3元,即使是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中小学校,也因体育经费短缺,导致只有20%左右的学校按最低要求配备齐了体育器材.目前国家规定学校生均体育场地面积约7平方米,而大部分学校根本达不到这个条件,如长沙市教育局在2008年4月14日下发的文件中,对中小学的生均体育场地面积作了如下规定:学生体育场地面积标准: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每生2.3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每生3.3平方米[10].

  2.3自组织学校体育运动竞赛活动与管理分析

  第一,学生受传统体育课与正规体育竞赛组织管理模式的影响,在自组织体育竞赛时,还是较多的沿用正规竞技体育竞赛规则,只是在场地、人数、比赛时间、胜负分数上有别于正规比赛,在组织上还是偏重竞技性.第二,学校和体育科组对学生自组织体育运动竞赛缺乏积极的引导,平时对其指导也相当匮乏,调查情况显示:教师对自组织体育竞赛的指导更多学校只是停留在偶尔的指导,甚至有的学校根本没有指导.指导情况见表5.第三,受学校场地、器材硬件的影响,自组织体育竞赛开展数量有限.现在许多学校在课余时间和周末把体育场馆承包出去,学生想在课余时间使用体育场馆与器材,还需要出钱,严重影响自组织体育运动竞赛的开展.调查问卷显示学校开展自组织体育竞赛的相关情况如下:从表6看出,目前学校开展的自组织体育运动竞赛项目有限,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开展的项目匮乏.表7显示,学生们平时参加自组织体育运动竞赛普及率还不到一半,只有48.7%的学生经常参加,有51.3%的学生并不经常参加,甚至还有极少数学生从来就没有组织并参加过类似的体育竞赛活

  3学校体育运动竞赛管理发展与改革的对策

  3.1政府宏观管理与学生体协微观管理结合

  目前,政府在学校体育竞赛管理中的角色更多的是宏观与微观管理的双重角色,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并且抓住学生与学校实际情况来有的放矢,政府应放权,只是在大局上把握总体方向.具体计划的制定,具体方案的落实都交给天天与学生打交道的学生体协和学校相关体育部门来管理.

  3.2提高认识,加强立法,加快体制改革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同样,学校体育竞赛要想持续有效的开展下去,必须加强学校体育运动竞赛立法管理,首先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然后扩大宣传,加强对法规的学习.有法可依,但一定要执法必严,严惩违纪违规,以其收到杀一儆百的管理效果.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校长”是第一法律责任人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学生的合法权利,切实保障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的合法、有序运行.这就要提高到法律层面,制定相关体育法规来进行约束.另外,要加快学校体育竞赛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转换教育部对学校体育竞赛工作的管理方式,变直接领导为间接调控,变微观调控为宏观调控;使学生体协的管理职能实体化,担负起推动学生体育竞赛发展的职责.

  3.3改变管理观念,开展倡导素质教育与终身体育思想的竞赛活动

  管理理念是学校体育管理和发展的基础.21世纪,学校体育表现出社会化、终身化、生活化、多元化、个性化和市场化趋势,学校体育管理理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学校各级领导必须改变以往“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上来.就体育竞赛改革而言,要把体育竞赛活动作为学校素质教育来落实,同时,将学校体育定义为:是终身体育的基础和保障.

  3.4加强目标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

  管理心理学认为,追求较高目标是个人的理想和抱负,是每个人的工作动力.通过实行目标管理,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杜绝人浮于事,相互推诿现象.学校体育主管部门与学校领导应根据学校体育工作任务和目标,采取针对性强、力度大的措施,由上而下,制定切实可行、明确具体、可检可查的工作目标和责任书,细致分工,层层负责.在工作中积极创建校校联合,校家联合,学校与社会联合的新型管理模式,使学校体育竞赛不仅贯穿于学校的全过程,而且体现在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各个方面.

  3.5加大投资,完善设施,保障管理制度功效的发挥

  政府应该加大对学校体育经费的投入,完善学校体育场馆,切实改善体育场馆和配备足够的体育器材.学校也要利用政策,自筹资金,优先保证体育场地设施资金的投入.从而改善学生的锻炼环境,保障各项运动竞赛的顺利开展.对于一些农村学校和西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学校,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管理者应该作好长远发展规划,预留体育场地用地,因地、因资金情况制宜,多建设一些投资、规模不大,简洁实用的练习场馆.同时,把体育设施建设作为评估校园环境、教育环境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科学的学校评估指标体系,把体育设施建设作为办学条件、办学水平的考核内容之一,以督促学校对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加场地、器材的利用率.场地建设好了,器材配备齐了,学校体育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起来,供学生练习使用,而不是仅仅用于教学和承租.

  3.6对学校体育运动竞赛的分组合理化

  体育竞赛的组织与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职业足球:竞赛市场;竞赛秩序;监管机构;中国

  中图分类号:G8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07)03-0020-03

  职业足球竞赛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其管理难度可从“假球”“黑哨”“”等不良风气对我国职业足球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深知。监督是管理工作至关重要的环节,足球职业竞赛监管机构是实施有效监督,乃至能够进行规范管理的必要保证。借鉴国外足球强国的有益经验,明确我国职业足球竞赛监管机构状况与职责,既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各部门的整体效能,又有利于规范管理的有效实施。

  1 国家体育竞赛监管部门

  国外足球发达国家,均是以行业自律组织――足球协会作为国家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自然监管责职也非其莫属。而我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虽然对外也称为“足球协会”,但实际上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政府部门――“足球管理中心”在实施着管理职责,故它既对职业足球竞赛的监管责无旁贷,同时还应对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负行政责任。

  我国足管中心(足协)是体育总局下属的业务管理机构,虽然设立了“纪律委员会”等机构监督职业联赛的运作,但尚无专职编制,更没有对职业足球竞赛监管来说至关重要的法律、经济专门人士参与其中,难以仅靠自身的工作就可顺利实施有效的监管。

  就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来说,也不可能将体育竞赛完全按项目划分、进行独立的监管。何况各项目竞赛基本运作规律存在共性,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监管有其现实意义。

  既然我国体育竞赛是以政府监管模式为主,且各项目竞赛的基本运作规律又有一致性,各管理中心现在也难以单独全面主持监管工作,因此,对体育竞赛的监管就责无旁贷地落在了国家体育部门。

  面对体育竞赛市场日渐形成、监管急需规范的情况下,2002年3月成立了“国家体育竞赛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的级别和职责说明了国家对体育竞赛改革进程中出现新问题的重视和治理的决心。它实际就是体育竞赛监管的专门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我国国内体育竞赛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查处体育竞赛中发生的严重问题,指导体育道德建设工作,对完善体育竞赛相关法规提出有效可行的建议”等。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体育道德建设,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纠正体育行业的不正之风,净化体育竞赛环境,充分体现公平竞赛原则,保证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经济司”,尤其是其下属的“市场管理处”(其工作职责明确规定:草拟体育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则是具体实施监管的部门。应云集擅长体育竞赛管理、法律和经济方面专业人士,司职体育竞赛,尤其是当务之急的职业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管理中心则是执行机构,也应配备专门和兼职专业人员,对本项目竞赛市场实施具体监管。此监管机构最好实行纵向管理,总局的监管部门和管理中心的监管人员要直接对国家体育竞赛监察委员会负责。

  这一专门监管机构在制定体育竞赛市场监管法规时,由于有各学科专业人士的参与,可增强科学性,避免片面性,减少随意性,能弥补行业管理中心存在的缺乏专业人员的不足。而且,可以减少一般监管法规制定上的重复作业,使管理中心的监管部门可一心扑在具体监管上。

  2 行业监管部门

  (1)足球管理中心(足球协会)

  足球管理中心,顾名思义是体育总局下属管理足球运动的机构。我国体育法中对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也规定为“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足球发达国家的足协均不直接组织职业联赛,会员协会也不直接经办职业俱乐部,主要是发挥管理职能。

  日本足协在下设的11个专业委员会中,专门设立了“纪律、公平竞赛委员会”,负责对一切违规行为的调查并决定处罚方案、处理公平竞赛事项。显然这是专门针对竞赛秩序的监管而成立的。法国足协下设的纪律委员会是由法律方面的人士组成(比如律师),他们熟悉体育方面的法律,因此由他们对发生的争端进行仲裁是理所当然的。

  另外,从日本足协比赛监督的“若发生特殊情况则需立即直接报告给联盟主席和纪律公平竞赛委员会委员长”规定中,可见比赛监督在赛场监管上的角色,及与足协和纪律公平竞赛委员会的隶属关系。

  我国足协机构中设立的是由足管中心和行业内的兼职人员组成的实施行业纪律处分的权力机构――纪律委员会,主要职责只是针对上报的违纪情况做出处罚决定。对“假球”“黑哨”等不正之风的日常监管,主要依赖于裁判办公室、竞赛部等业务部门在约束和规范裁判员行为、对球队消极比赛的认定和处理、加强俱乐部自我约束等方面制定的具体措施和规定来实施。应该说,工作还是有一定成效的。但我们的纪律委员会无专职人员,成员的法律资质、赛场监督能力及与足协和监管部门的关系存在欠缺,且足管中心在担负管理职能的同时,还要直接组织职业联赛工作,对违规违纪事件的审查和处理难免受到影响。

  如果我国足管中心能够主要司职管理监督,并设立有专职人员和有直接关系的兼职监管人员(赛场监督),能全面考虑对破坏竞赛秩序不正之风的监管问题,再加上其他部门的通力合作,工作是能够取得更好效果的。

  (2)职业足球联赛委员会

  足球发达国家的足球协会对职业足球联赛的组织工作均不直接参与,而是由协会委托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具体运作,足协只对职业联赛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法国是由足协授权有一定独立性的联赛委员会组织职业联赛的。

  意大利足球联合会是意大利奥委会下属的机构,属半官方性质,它代表奥委会全权处理意大利境内所有的足球事务,是一个管理职能部门,对下属机构实行领导、监督和宏观调控,但不直接参与或处理职业俱乐部的具体事务。它依据法律及章程赋予的权力,对全国的足球运动进行监督与调控。在职业足球运作中,意大利足球联合会代表国家利益,监督职业足球管理机构和职业俱乐部的各项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足球运动的整体利益。

  日本也是如此。日本足协是“财团法人”单位,日本职业足球联盟(J联盟)是隶属于日本足协的“社团法人”单位。日本职业足球联盟的主席是日本足协的副主席。日本职业足球联赛(J1、J2联赛)的主办单位均为财团法人日本足球协会、社团法人日本职业足球联盟。从二者关系上看,日本职业足球联盟与日本足协既为从属关系,又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机构。日本足协只是行政上的上级机构,不干涉日本职

  业足球联盟的具体运作。

  职业足球联赛组织的不是传统的体育竞赛,是涉及市场经济的以商业化运作为主的工作。这些工作连以行业自律管理模式为主的经济发达国家足球协会都不直接进行组织领导,对我国足管中心来说,就更不应直接参与了。然而,目前我国足管中心就是在完成着组织职业联赛和管理足球运动。从我国足球职业联赛登场到如今,足管中心,被职业足球联赛的日常事务拖得疲惫不堪,根本无法对涉及到法律、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做出清楚准确的回答。这种作法政企不分干扰和削弱了足管中心管理监督职能的发挥。正如何慧娴同志在政协会上的发言所说:“体制机制上的缺陷是导致腐败的根源。我认为必须要在体育界深化行政体制机制改革,‘管办’应该分开”。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足管中心(足协)直接领导和参与下,成立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的职业联赛组织,是有着现实意义的。有了俱乐部人员的参与并吸收经济界人士参加,对职业足球竞赛运作将可进行更专业的研究和操作。如同日本职业足球联盟一样,其理事会成员由日本足协和各俱乐部董事长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就由各参加J1、J2联赛的俱乐部董事长组成,具体决定理事会委托的事项。日本职业足球联盟领导机构人员的组成,既能充分代表足协和俱乐部的利益,又有利于商业化运作。这从日本职业足球联盟主席的职责(推进“俱乐部经营的透明度”、强化“经营咨询委员会”的活动、加强总经理培养工作、促进“俱乐部股东多样化”、落实“J联盟百年构想”、强化“J联盟活动方针”等)上更清楚地反映了这一点,即职业联盟的中心工作是职业联赛运营和商业化运作,而不是只着眼在竞赛上。这些工作已经远远超出足球运动管理业务范围,绝不是只靠足球专业知识即可应付得了的。

  体育竞赛的组织与管理范文第3篇

  《中国科技教育》:请简要解读《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的出台背景。您作为相关竞赛的组织管理者是如何看待这种政策调整的?

  蒙星:高考保送和加分政策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高校选拔人才提供多元评价信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高考保送和加分政策具有高利害性的特点,在政策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考生资格或身份造假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有些招生政策在执行中逐渐被异化,偏离了政策设计的初衷。社会要求规范和调整的呼声强烈。在2010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根据《纲要》的要求,教育部会同中国科协等有关部委,进行了认真调研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

  从2010年底五部委高考奖励政策调整文件至今,竞赛活动和高考奖励政策的关系以及调整后竞赛的持续发展,都是媒体报道的热点,同时也是我们竞赛主办和组织部门研究的重点。从本质上说,奖励政策从出台到逐步取消,体现了国家对青少年人才培养激励和选拔机制发展转变和逐渐完善的过程。

  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科协和教育部等有关部委陆续组织开展了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等青少年科学竞赛活动,同时由中国科协所属各有关全国学会主办了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活动。随着活动的蓬勃发展,社会影响日益提高,逐渐成为国内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品牌活动,为科技界与教育界联合培养青少年优秀人才搭建了重要平台,在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培养和选拔科技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基于上述活动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推动青少年科技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从2001年开始,教育部针对上述竞赛获奖学生出台了相应高考保送和加分奖励政策。奖励政策的出台,极大调动了学生、家长、教师、学校参与科技活动的积极性,有效推动了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的广泛深入开展。但同时,由于保送政策高利害性而引发了一些参赛作品成人代做、弄虚作假、干扰专家评审等一系列负面问题,尽管数量很少,但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影响了活动基础和品牌优势。同时,也为竞赛组织部门带来很多不必要的压力和困难。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招生渠道日益多元化、自不断提升,继续实行以往单纯保送的奖励政策,使高校在生源质量上承担着更大的风险,也不利于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广泛调研论证基础上,2010年11月,五部委出台《调整通知》。

  关于高考保送政策取消对于竞赛活动的影响,我认为要从正反两方面去分析。从积极方面来看,竞赛活动受利害因素影响力度明显减弱,活动逐渐回归本质,学生、家长等群体参与科研实践和竞赛活动更加理性,将为活动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环境氛围。而从负面影响来看,高考保送政策取消后,由于奖励力度减小和保送政策负面作用的多年积累,可能会使竞赛活动对学生、学校、家长、教师、专家等相关群体吸引力下降,参赛规模和作品水平在短期内会有所下降,为活动可持续发展带来瓶颈。不过,政策调整对于竞赛的影响,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具体体现出来。

  《中国科技教育》:从2010年11月教育部有关文件出台后,2年的过渡期中,政策调整对于科学竞赛和学科竞赛参赛学生规模和竞赛的组织实施都产生了哪些影响?竞赛组织者又是如何应对的?

  蒙星:为确保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在《调整通知》中规定了2011-2012年的2年过渡期,这种举措缓解了“一刀切”做法对各级青少年科技教育和实践活动的冲击,但同时,受保送政策的高利害性的驱使,使过渡期成为保送升学的最后一批“船票”,竞赛竞争愈发激烈,社会各界对赛事组织和奖项评选关注度明显提升,竞赛组织工作难度急剧加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与高考保送政策相关的高一、高二学生参赛人数比例明显增长,高三和初中学生比例下降。

  2 参赛作品成人化倾向加剧,高精尖项目比例增加,给专家测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3 评委受社会因素干扰程度增加,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和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4 发泄型投诉问题增多,干扰赛事组织工作秩序。

  加强赛事组织管理,确保活动公平、公正开展,是决定竞赛持久发展生命力的关键环节,也是各级竞赛管理部门的核心工作。政策调整文件出台前,中国科协领导针对加强竞赛管理工作进行了多次研究和部署。2010年1月,中国科协下发1号文件《关于加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各级科协主管部门在加强赛事管理、规范专家评审、严格项目申报、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受理机制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2010年底,五部委文件出台后,科协各级领导多次专题研究过渡期内竞赛管理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并对组织实施、竞赛评审等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和要求。

  首先,在管理上,严格落实2010年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组织纪律。

  其次,完善评审程序,加强评审监督。充实评审专家队伍,提高各阶段评审专家更新比例;初评环节实行网络跨区“背靠背”独立评审,组建评审监督委员会,对各阶段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加强社会监督。终评现场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投诉。对竞赛结果公示期内收到的署名和匿名投诉均进行核查处理。

  第四,加强基层组织工作者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增强各级赛事组织工作规范性。

  体育竞赛的组织与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竞技项目组织;竞技体育制度;运动技术

  中图分类号:G8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11)12-0109-03

  The Component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Competitive Sports Organization

  TANG Jianjun

  (Beijing Sport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China)

  Abstract:The competitive sports and its institution is the basic institutional form of the enhancement of the sport techniqu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vent.The paper studies the component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competitive sports organizations and builds a systematic recognition to the theory of the organizations.It finds that competitive sports organizations have a unique position in the competitive sports events.It uses the channel of organization to integrate the competitive sports events with the sport technique development.The sport techniques are mainly reserved by technique knowledge and benefit every member in the organization.It is the technique knowledge that enables the accumul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sport techniques in a specific competitive sports event,greatly reduces the uncertainty of sport techniques development in the techinque training and provides necessary organizational guarantee.

  Key words: competitive sports organization;competitive sports institution;sport technique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竞技体育项目的训练活动都存在于一定的项目组织中。竞技项目组织是其运动技术发展和提高的基本组织形式。对竞技体育制度安排中竞技项目组织的构成和意义进行研究,目的是对竞技项目组织在理论上形成比较系统的认识,提高对竞技项目组织作用的认识,为今后相应的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提供理论方面的帮助。

  1有关竞技项目组织的研究

  从制度安排角度讲,对竞技项目组织的存在及其发展问题进行讨论。讨论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为什么要有竞技项目组织;二是作为制度安排的具体形式的意义是什么。

  在进行组织问题方面的研究时,有一种理论视角可以借鉴,即技术知识和组织学习视角,它来源于波兰尼(M.Polanyi)的个人知识论和纳尔逊(R.R.Nelson)等人的经济进化论。在技术知识和组织学习的视角下,难言知识(Tacit Knowledge)、专用知识(Specific Knowledge)以及组织学习等概念占有重要的解释地位,有关“如何干”和“如何进行改进”的启发通常体现在组织常规中[1]。我们认为,那些拥有内部研究和发展新技术能力的竞技项目组织,能够及时吸收外界的新技术,并通过比较频繁的内部技术知识学习和交流,形成整体组织的运动技术能力,进而将其转化为可以实现的运动成绩。

  一般认为运动训练制度安排是依据运动竞赛制度安排来进行的,在促进运动技术向运动成绩转化的过程中,运动训练制度安排除了训练体系外(如我国的三级训练体系),主要的制度安排就是竞技项目组织。因为要在激烈对抗的竞技比赛中获得优异运动成绩,从个人角度讲,单靠个人去发展自己的运动技术能力是不可能的,竞技项目组织可以把单个人力量组织整合起来,以一种组织上的技术共享、技术互补和技术交流的方式来减少个人技术学习和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竞技项目组织和竞技项目的含义是不同的。从竞赛学角度看,竞技体育的分项和分项比赛(即竞技体育按项目进行比赛)是竞技体育发展的必然产物。竞技分项使竞赛活动的内容基本固定,为了试图在竞技项目的比赛中获得优异的运动成绩。从组织学角度看,出于使运动技术发展效益最大化,使得在竞赛项目中一个有组织的团队出现了。为了便于进行运动技术的交流与提高,保证在未来的比赛中取胜,有层次的训练体系也随即出现了。组织在这个意义上就不是一个人们任意组成的集合体,而是一个制度化集体,竞技项目组织的意义在于使运动技术知识的学习和运动技术能力的发展获得在组织上保障和在组织上的扩展。

  我国在竞技项目方面的研究工作,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运动训练学的研究,它主要是基于项群理论[3]。二是竞技体育发展战略方面的研究。其研究的重点是对我国优势竞技项目的成因进行系统地分析,确定优势竞技项目,即在国际重大赛事中多次取得优异成绩,在未来的竞争中具备有利条件的运动项目。根据我国各项运动项目最好运动成绩的发展变化特征为标准,优势竞技项目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长盛不衰型、波折起伏型、后起居先型。认为我国优势竞技项目之所以能够达到和保持世界先进水平,从一般训练学意义上讲,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分别在博弈原理、博弈决策和博弈实施三个层面及三个层面间的相互关系的处理方面,相对于其他国家,达到了较高的水平[4]。三是从竞技体育项目的管理方面的研究。其主要的研究是运动队的管理[5];重大比赛运动项目的布局与对策[6,7];以及对重点运动项目设置与发展的研究[8]。

  2竞技项目组织的构成

  竞技项目组织指的是为谋求自身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的人员,所进行的竞技体育活动的专项群体。作为竞技项目组织,它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具有明确竞技目标;2)有较为固定的成员和组织边界,即有一定的进出规则约束;3)有一整套竞技活动的规则体系;4)有一定的权力或等级安排。

  从制度安排理论看,竞技项目组织是一个为了在运动技术发展过程中,减少运动技术训练和竞赛方面的不确定性而设置的竞技性组织。

  竞技项目是由规则规定其运动技术内容和比赛形式的竞赛项目。从运动竞赛学方面看,竞技项目指的是运动竞赛中的项目,是一种竞赛类型,运动竞赛是由单一的或综合的竞技项目构成。由于竞技项目技术内容不同和比赛的规则和方法不同,竞技项目是多样的。从组织构成方面看,竞技项目组织主要是由运动员、教练员以及管理、科研和医务等人员组成。

  应当指出的是,在竞技运动活动的实践中,经常对“竞技项目”的术语赋予不明确的含义。马特维也夫认为,竞技项目从逻辑上理解为在竞技体育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竞赛活动的项目,其特征是拥有具体的比赛对象,允许的动作组成和竞技对抗的方式(运动技术和战术),竞赛规程、规则和取得成绩的标准[2]。为了避免在项目术语上的混乱,我国体育理论界用大项、分项和小项作出区分。在我们的研究中,根据《中国体育年鉴》和《体育事业统计年鉴》的收录和统计原则,竞技项目指的是在我国正式比赛中出现的项目,它可是大项,也可是分项,但不包括小项。

  竞技项目组织在基本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专业(职业)训练性质的,属于训练体系的高级层次。另一种是业余训练性质的,他们属于训练体系的中级和初级层次。作为一种具体的制度形式,竞技项目组织是运动训练制度安排的具体的内容,是进行重点项目安排和运动训练体系建立的组织实体。从竞技项目组织内部功能看,它则是运动技术知识得以传习和运动技术能力得以发展的基本单位。上述两个方面的认识使我们把竞技项目当作一种特殊的组织来分析的基本根据。在竞技项目组织的基本结构中,运动员和教练员是这个结构的主要构成部分。

  竞技项目组织作为运动训练制度安排的具体方式,运动员和教练员是这个组织的基本构成。因此,运动员、教练员在竞技项目组织结构中的变化,可以反映出运动训练制度安排的倾向性。通过组织制度安排的变化,来促进运动技术的发展。竞技项目组织作为运动技术能够得到良好发展的基本条件,可以认为竞技项目组织的存在和发展的状况,决定着该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发展状况。

  3竞技项目组织的意义

  竞技项目组织是运动技术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制度单位,它使运动技术能在项目组织的范式中发展。不同的竞技项目组织为其运动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竞技项目组织存在的基本原因:一是在运动竞赛意义上,必须使运动技术水平的比较在限定的项目范围内进行,以保证对等和公平;二是在运动训练意义上,运动技术的专门化和项目化本身极大地促进了运动技术的发展。作为竞技项目组织主体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就是在这个组织中,通过运动训练的方式来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发展。我国专业性的竞技项目组织不是自发性的组织,而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项目组织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基础上,组织内部形成一个有助于运动技术发展的运动技术等级结构,这一结构成为运动技术在项目组织中能够持续性发展的动力源泉。

  对运动技术发展而言,竞技项目组织成为运动技术知识学习、继承、发展和创新的基本单位。竞技项目以不同层次技术水平的组织形式,为运动员运动技术提高和发展,提供了组织上的可能。所以,可以说运动技术的发展问题,从制度安排意义上讲,就是竞技项目组织的发展问题。从决策者的角度,竞技项目组织的存在使人们考虑如何把它变成一个有效率的组织,即通过对竞技项目组织人才的最佳组合与结构优化,以保证在运动训练中能够使运动技术水平有效持续地提高,和在运动竞赛中能够比较稳定地获得优异运动成绩。 根据竞技项目的运动技术水平在奥运会取得成绩的可能性大小,来选择和安排若干竞技项目,形成一个能够在奥运会等国际大赛中更快地取得好成绩的优势竞技项目组织群。

  从历史上看,运动技术发展依赖于两个彼此关联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运动技术发展的制度化,即是竞技项目组织而不是个人做为运动技术发展的母体;另一方面是运动技术创新活动的项目内部化,是竞技项目组织而不是独立于这个组织的科学研究机构掌握着运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资源。基于此,竞技项目组织成为了技术动作、技术方法和技术知识的生产主体。

  近年来,竞技体育界在教育、科研、训练之间的技术合作有了明显增长,但合作的基本规律是:促进竞技运动技术发展的教育、科研更加项目化,它们强化了竞技项目组织在运动技术发展中作为技术动作、技术方法和技术知识的生产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竞技体育的科技人员做竞技项目的科研教练员、科研所的基础研究和竞技项目的结合,科学研究工作融入竞技项目中,这些都强化了竞技项目组织对促进运动技术发展的作用。上述情况也表明了一个事实,就是竞技项目组织不单是一个竞赛项目的种类,也不单是一种运动技术在项目中的归类。竞技项目组织是一种对运动技术创新与发展有着积极作用的制度安排。

  竞技项目组织是一种制度安排。从竞技体育管理学的意义上讲,竞技项目是保证运动成绩取得的基本管理单位。在我国对运动项目进行分类的管理思想,促进了重点竞技项目在奥运会中优异运动成绩的取得。 制度分析理论和竞技体育管理学对竞技项目的看法是基本一致的,它们都关注在竞技项目中运动技术发展和运动成绩的取得。竞技体育管理学是从主体的角度出发,强调决策者和管理者对竞技项目的布局与安排,来影响运动技术的发展。从制度分析看,它就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制度分析理论是从制度安排的角度出发,强调的是项目组织制度安排对竞技项目运动技术发展和运动成绩获得所产生的作用。

  竞技项目组织是竞赛制度和训练制度共同作用下的产物,它既是一个参加竞赛的组织也是一个进行训练安排的组织。参加比赛和获得运动成绩是竞技项目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所以,竞技项目组织是根据竞赛活动来调整组织的训练内容和训练方式。它类似于经济活动中的企业组织的生产活动要服从于市场的交易一样。竞技项目组织的意义在于减少其项目运动技术发展过程中在技术训练和运动竞赛方面的不确定性,保证着较好运动成绩的获得。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4小结

  1)就运动技术发展而言,运动训练制度安排中的竞技项目组织是运动技术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单位,它们是孕育和发展运动技术的母体。竞技项目组织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通过组织的方式把竞技体育活动和运动技术发展统一在一起。

  2)所有的竞技体育活动,都必须借助于竞技项目组织的形式而开展。竞技项目及组织规定了竞技体育活动的内容、活动方式、组织规则、训练方法等。它是运动技术提高和发展的基本组织方式。所有的运动技术,都是具有竞技项目特征的运动技术,竞技项目规定了运动技术的技术动作、技术方法的运用,并通过组织的形式把它们以技术知识的方式保存下来,并且使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获益。特定的竞技项目组织使得运动技术以及运动技术知识得以有效的积累、传递和发展。

  3)竞技项目组织为减少运动技术发展过程中在技术训练和运动竞赛方面的不确定性,获得较好运动成绩,提供组织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大洲,等.技术知识与创新组织[J].北京:自然辩证法通讯,1998,1.

  [2] 马特维也夫.运动竞技理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8.

  [3] 田麦久,等.运动训练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

  [4] 谢亚龙.论制胜规律及运动选材[J].福建体育科技,1990(1):7-21.

  [5] 孙汉超,等.对我国运动项目系统管理的思考[J].武汉:武汉体育学院学报,1997(2):1-6.

  [6] 赵鲁南,孙晋海,等.奥运竞赛项目发展趋势及我们的对策[J].广州: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4(6):12-15.

  体育竞赛的组织与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NCAA 商业化运作 卡特尔 反垄断 业余体育

  NCAA是全美大学生体育联合会(National Collegiate Athletic Association)的英文缩写,负责管理美国大学体育运动的非盈利组织,拥有有关大学体育规则的制定权、解释权和仲裁权。NCAA由加盟的院校和各个大学运动联盟组成。NCAA在其管理机构中实行三级管理制度,第一级也就是最高权力机构是NCAA执委会,其直接的权利执行机构为全联合会范围的委员会;第二级为各组别的董事会;第三级为各组别的管理理事会。NCAA确保大学体育比赛的公平、安全、平等及友好的气氛中进行,将体育比赛和高等教育相结合,为运动员提供终生受益的高等教育机会。

  NCAA的商业化运作

  NCAA不仅是美国大学体育竞赛最大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也是全世界最大的高等院校体育竞赛管理机构。尽管NCAA大学生运动员绝对属于业余运动员,但NCAA本身的运作又完全具有商业性质,每年都会创造数以亿计的收益,并为美国竞技体育承担起了“人才基地”的责任。强大的观众关注强度为各经营企业铸就了坚实的宣传平台,并乐意斥巨资赞助参与比赛。NCAA的财政收入不仅能满足其正常运作的需要,还能回馈给会员联盟和院校,用于各院校运动队的训练和比赛。NCAA作为非政府组织机构,如何为生存筹集足够的资金,对其成败甚为关键。

  尽管NCAA章程中明确规定美国大学体育竞赛属于业余性质,大学生运动员是业余运动员,不允许运用运动员的体育运动技能为自己换取任何收入,但是没有任何条款限制联合会利用运动员为他们盈利。NCAA通过主办多种项目的全国锦标赛并统一出售电视转播权,不仅为自身的存在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还能为其成员联盟提供资金。1999年NCAA就Division I 男子篮球冠军赛与CBS签订了一份11年价值60亿美元的电视转播合同;2010年就Division I 男子篮球冠军赛NCAA再次与CBS Sports 和特纳广播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达14(2011-2024年)年的、金额达到100.8亿美元包括电视、互联网和无线网络的协议。NCAA各会员学校通过联合起来在运动场上合作和对抗竞争,生产经营他们共同的产品――校际间体育竞赛产品,这种具有观赏价值的特殊文化产品,通过市场交换,向消费者提供体育娱乐服务,NCAA和各会员机构进而获得门票、场地广告、电视广播以及冠名等特许权销售、运动队纪念品销售等收入,获取投资回报,其中绝大部分收入为电视转播及产品销售权收入(见表1)。NCAA对电视转播权的销售、学生运动员参赛资格、学生运动员的财政补助、商业活动等进行规制,避免产生投入的差异,这样会导致会员单位之间竞技实力的不均衡,在竞争中两败俱伤,同时又会违反校际间体育竞赛业余性质。这种规制增强了竞争中的不确定性,提高利润,降低营业风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阻止其他组织进入市场,瓜分原有的市场利润蛋糕。

  NCAA 卡特尔组织形成的理论分析

  在经济学中,卡特尔是生产相似产品的独立企业联合起来以提高价格和限制产量的一种组织。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企业之间达成合谋协议,瓜分市场或限制竞争。企业合谋的好处主要有两个:其一,避免了在市场竞争中的两败俱伤,降低了竞争中的不确定性,提高利润,降低营业风险;其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阻止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瓜分原有的市场利润蛋糕。如果一个合谋协议是公开地和正式地签订的,则称为卡特尔协议。从经济学角度看,卡特尔协议的实施分为两步(见图1):一是协议的实施者为某一特定产品制定统一的价格,在这样做时,卡特尔的行为犹如一个垄断者的行为。二是必须将行业的销售量在协议参加者之间分配。如果卡特尔的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它就必须将销售量在各成员之间分配以使各成员的边际成本相等。经济学已经证明,在一定条件下,卡特尔的产量低于古诺均衡产量,但其利润要高于古诺均衡利润。这一结论实际上肯定了实际经济生活中卡特尔协议发生的可能性。从美国校际间竞技体育的赛事运作我们可以看出,NCAA实际上就是一个生产校际间竞赛产品的卡特尔组织。

  NCAA的形成过程是一种“产业内化形成的外部表现”。大学之间合作的最初使命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减少球场暴力,使竞赛规则标准化。早期校际间竞赛的参与者已经意识到球场暴力已经将校际间竞技体育推向一种不利的境地,为解决这个问题,整个产业中就要形成一个组织,建立规则,规范行为。NCAA的最初使命被宣布之后,在不影响大局的前提下,NCAA几乎立即超越单纯的规范与管理球场上的规则,取而代之的是维护大学竞技体育的高水平与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要求,控制投入与产品输出,建立校际间竞技体育管理主体的卡特尔组织。

  NCAA在投入与产出市场进行限制。首先是对校际间体育竞赛产品的产出进行限制,只对一定数量的校际间比赛进行转播。NCAA代表会员单位与电视转播商签订合同,以获得最大的电视转播收入,并且保证各个会员单位在一个赛季中被转播比赛的数量相等。如果各个会员单位自行与转播商签订转播合同,将会在组织间形成不良竞争,导致市场混乱。除此之外,NCAA限制赛季的长度,尽管联合会自己声称这是对竞赛标准化形式的设置;在投入市场NCAA进行了更多的限制。限制对学生运动员的资助标准,标准的奖学金设置,其他的类似的限制。尽管制定这些规章时是以规范竞赛规则的名义,但是这些限制使付给学生的报酬低于学生的实际入学需要,盈余又重新的在会员单位、竞技体育部、教练之间进行再分配。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NCAA就是生产相似产品――校际间竞赛产品,各个独立的 大学和联盟联合起来限制竞赛数量以提高竞赛产品价格的一种卡特尔组织。

  NCAA商业运作的反垄断豁免分析

  美国 《谢尔曼法》(1890)第1条规定,“以托拉斯或任何类似形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者均属非法”。NCAA由于其对电视转播权的销售、运动员资格的限制、学生运动员的财政补助制度均面临着反垄断调查。

  “本身违法”与“合理法则”是美国反垄断法中的一对重要法则,两者各有其相对独立的适用范围。“本身违法”适用于价格固定、市场划分、联合抵制、搭售安排及转售价格维持等案件。“合理法则”适用于纵向非价格限制、联营、企业合并等案件。美国是一个多元社会,“本身违法”与“合理法则”具有重要的协调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目标冲突之功能。

  NCAA电视转播计划对大学橄榄球比赛的转播数量有一定的限制,这是与转播商签订合同的一部分,除遵照此计划外,联合会任何会员无权出售电视转播权。俄克拉荷马和乔治亚大学依据《谢尔曼法》投诉NCAA,质疑其电视转播计划的有效性。从简单的事实基础上,NCAA限制了它的会员进行电视转播权的接触,实际上会员单位是可以针对电视转播权进行谈判的,NCAA的电视转播计划是不合理的限制其会员的活动。但是为了校际间体育赛事产品生产的最终实现,横向联合限制竞争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在校际间体育竞赛产业中使用本身违法原则是不恰当的。NCAA和它的会员所进行的市场开发的产品是竞赛本身――会员单位之间的竞赛。显然,如果没有规则进行规范,这种产品是不可能被生产出来的,竞争者同意创造与限定将被生产出来的竞赛产品。无数的规则,像场地的大小,场上队员的数量,哪种身体接触是合理的或者是被禁止的,必须进行统一。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它的效果可能对社会是有危害的。

  NCAA寻求生产特定的校际间体育赛事产品,这种与学术传统紧密联系的产品的识别是为了使其比职业体育更受欢迎。为了保持产品的特性与质量,运动员不能从中获取薪水,必须参加正常的课程学习。所以NCAA在保持校际间体育赛事产品的特性方面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使这个产品能够顺利进入市场,否则,该产品就不会被生产出来。在达到此目的的过程中,它的行为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不仅是体育爱好者的选择,还会惠及到运动员,所以被认为是能够促进竞争的。谢尔曼法的制定首要的是为处罚那些为了商业利益而进行的联合,但是NCAA制定的规则不是典型的为了限制需要谢尔曼法进行保护的贸易活动。NCAA是一个非盈利组织,商业活动不是它的首要目的。所以,当NCAA的规则受到挑战,认为它触犯了谢尔曼法的时候,法院就会去发现受到挑战的规章制度是否提升了NCAA的商业利益,还是为了它的首要的目的维持一个有竞争力的、业余的体育联盟的性质。而且ACE(美国教育委员会)出面指出“本身违法”法则将为判定高等教育中的商业行为树立一个典型案例,类似的商业活动都会适用“本身违法”分析。ACE担忧大范围的使用“本身违法”法则将会影响高等教育中的所有的商业活动。

  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俄克拉荷马大学获胜,理由是NCAA对电视转播的控制,违反了《谢尔曼法》(见表2)。该判决做出4年后,大学橄榄球的转播权收入大幅度减少。最具讽刺意味的是,此案的原告之一俄克拉荷马大学只能任由它的地区和全国转播权合同的平均收入从判决前一年的42.5万美元降到判决之后的19万美元。这样的结果使更多的人看到了NCAA作为统一体的重要意义。由于单个学校与电视转播公司磋商的能力有限,各个大学仍是联合起来共同磋商电视转播合同。这种解决方案被认为是一种为了联合会的稳定而进行的利润分割的调整。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NCAA卡特尔虽然有着限制竞争的目的或效果,但同时又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或显著地改善各个会员的经济效益,从而更好地满足校际间体育赛事消费者的需求时,则可被视为合法,运用合理原则予以认定。

  结论

  基于卡特尔组织理论的分析,NCAA就是通过在组织内横向联合制定及其规则,设置行业壁垒,向大众提供校际间体育竞赛产品的管理美国大学竞技体育的卡特尔组织。但由于其业余体育的性质,适用了反垄断法中的“合理法则”,而且NCAA对美国大学竞技体育的管理避免了校际间体育竞赛走向准职业体育联盟,因此得到美国司法体系的支持而免于反垄断制裁,最终成为美国大学竞技体育管理的主体。

  参考文献:

  1.吴汉洪,安劲萍.卡特尔协议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1)

  2.王晓晔.合法与违法的认定.国际贸易,2004(9)

体育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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